第三节潘亮(2/3)
潘亮无奈,跑到县衙找官府理论,却被县令以嚣闹公堂为名打了五板子以示警戒。潘亮不敢与官府斗,回去找徐家,徐家自然不理,潘亮气愤不过,将一桶茅粪泼在徐家的黑漆大门上,被冲出来护主的家丁殴打一番,家丁学了个乖。不敢冲要害处下手了,只捡皮糙肉厚处踹了几脚了事。事情发生时有乡民围观,但蹊跷的是,潘亮却就此失踪了。两日后,乡民在一处距徐家大宅四里之遥的水塘发现了潘亮的尸体。官司再起。便是满清时期,乡间的非正常死亡也是要报官的,县里派了仵作验尸,结论是自杀身亡。潘、阎两家自然不服,但官字两张口,说是说不过的,激愤之下,潘亮的妻子上吊寻了短见。
这次让乡民愤怒了。有人说潘亮是被徐家害死的,于是仵家集一百余农民跑到柘城喊冤。要求官府重审案子,但柘城县不予理睬。
因为佃户退租带出了三条人命,此事传遍豫东南,很快传到了军方耳中。半个月后,归德驻军派出了一个调查组前往柘城查案。引起了乡民的极大兴趣,当一水儿军人组成的调查组来到仵家集调查事情的原委时,公开声言军方不会坐视军属被豪强欺凌。于是便有看不过去的乡民提供了徐家的种种劣迹。事情遂急转直下,很快,更高级的调查组抵达柘城,据说是受了中央军区新任封司令官的指派,徐家家主徐公良被军方拘押。柘城县令被停职。新的县长及县里的属官迅速到位,接过了案子重新审理。再后来,新闻媒体也介入了,济南好几家报纸的记者来到柘城报道此案的重新审理。
一件似乎很普通的案子逐渐成为了轰动全国的大案。案件在一个月后审理终结,徐公良以侵夺他人财产,qiáng_jiān妇女。纵凶杀人伤人,贿赂官府等七大罪被判死刑。同时被处死刑的还有柘城县令、徐家次子以及家人共四人,判处柘城县属官及徐家管家家丁等有期徒刑者八人,徐家家产全部被没收充公。
潘亮案在军方强势介入后被彻底翻了过来。很快由豫东南传遍全省,进而传至安徽山东等邻省。各种传言纷纷。主流是说徐家千不该万不该,无论如何不该得罪蒙山军!那潘亮的儿子是封司令的亲信,曾在战场上救过封司令的命。而封司令更是有名的杀神,在甘肃一次就砍了几千颗人头,因为是龙大帅的左膀右臂,这不,从西北换到了济南,照样当着司令。也有人说徐家是恶霸,活该。如今真不是大清了,那个狗屁县令拿了徐家的好处,颠倒黑白,被枪毙是死有余辜。更有人说军队不能管地方上的事,报纸上宣传依法治国呢,这倒好,来了一帮兵不由分说便替军队家属做了主,以后的地方官怕是不好管了,谁还敢去招惹蒙山军的家属?
案件带出的相关问题却被越来越高层的大人物们关注。
第一,佃户有没有人身自由?租佃关系可否限制农民的自由?由此带出租佃算不算契约,要不要遵守的问题。第二,军方是否应介入地方的法律纷争?第三更是根本的硬伤,中央政府迟迟不能建立,导致地方上混乱不堪。
《山东新闻》驻京记者采访了军委会宣传局局长洪粤诚。洪粤诚明确指出,佃户不是农奴,拥有无可争辩的人身自由!田主不得以所谓的契约限制佃户的自由。正在紧张起草的共和国宪法中明确规范了公民的权利,非触及法律,任何人不受人身的非法拘押拘禁。至于所谓的契约本身就是违法的,这就好比企业职员与企业主之间的关系,职员入厂须经得企业主同意,同样,企业主无权阻止职员的辞职。
洪粤诚就此展开讲了一段“国家大政”。洪粤诚指出,现阶段中国的性质是一个落后的农业国,农民生活极端贫困。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首先是地主土地所有制,包括包含在地主所有制下的宗族寺庙土地占有,即少数的地主以及地主阶层的代言人大量占有耕地,而广大农民却严重缺乏土地。要想发展国家经济,逐步实现国家工业化的伟大目标,非得破除落后的土地所有制不可!不仅如此,现阶段宗法制下的农村仍是整个工业的基础,落后的土地所有制限制了农民的人身自由,将农民束缚于土地之上,带来的结果是抑制了农民的分化,最终结果将影响到国家的工业化。
话锋一转,洪粤诚谈到了柘城案本身。为什么阎姓农民要离开故乡?是因为地租过重了!据河南上报的资料,徐姓地主所收的地租是一个定额,即每亩地200斤苞谷或者等价的其他粮食。这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农民要将总收成的50交纳给田主。这还是在年成好的时候!据归德府报告。当地基本是丰年、平年及灾年各占其一,而地主是不管灾年不灾年的,租子照收不误。这样高的地租,这样苛刻的条件。必然导致农民的极端贫困。
有人说地租的高低国家不应插手,它是纯粹的商业行为。不,这是不对的,国家的职能之一就是调节经济行为,损有余而补不足,新中华决不允许如此严重的剥削!想必你也听说了,经济局农业处已经制定了关于土地方面的系列政策,目的就是抑制豪强,辅助弱小。我们绝不允许如柘城一样如此残酷的剥削存在。
关于军队介入司法调查是否合理,《山东新闻》的记者也尖锐地提出了疑问。“自满清覆亡,军委会成立,相关领袖在多种场合讲过司法独立的问题,更谈过军政分家军队不干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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