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篇 司空:秦代的行政及刑徒管理法规(2/3)
的,应按判决规定的日期加以讯问。如果罪徒无力缴纳赔偿,令他从规定日起用劳役抵偿债务,每劳动一天抵偿八钱;由官府给予饭食的,每天抵偿六钱。在官府服劳役、由官府给予饭食的,男子每餐三分之一升,女子每餐四分之一升。公士(秦二十等级别最低一级)以下身份犯人,以劳役抵偿赎钱、赎死罪刑的,要服城旦、舂的劳役,但不必穿红色囚服,不带脚镣手枷(木械、黑索和胫钳)。不加耐刑(剃去胡须和鬓毛的羞辱刑)的鬼薪、白粲,下吏等犯人、以及抵偿罚赎债务服城旦、舂劳役的私家奴婢,都得穿红色囚服,施加脚镣手枷,并加以监管;如果让他们逃跑了,监管者有罪。
葆子以上身份的罪人,可以用劳役来抵偿赎刑直到赎死之罪。他们在官府服劳役,都不加监管。若不加讯问而长期加以拘禁,则县令、县丞和该官府的司法官都有罪。
以劳役抵偿罚赎债务而要求由他人代己服役的,只要强弱相当,可以允许。手工业作坊和商买欠债的,不得由他人代替。一家有两人以上用劳役抵偿罚赎债务而无人照看家守门的,可以放出一人,叫他们轮流服役。以劳役抵偿罚赎债务的犯人,请求他人和自己一起服役,可以允许,但不能免除请求人的徭戍义务。
凡不能自备衣服的犯人,由官府给予衣服,衣服钱由他们按法律规定以劳役抵偿。在另一官府劳动抵偿罚赎债务而距原计帐官府路远的,应在八月底分别把劳动天数和领衣数字通知原计帐官府,在九月底前把衣服送到;所服役的官府路近的,在九月底通知原计帐官府,计算在劳动的当年以内。
背着罚赎债务的百姓,如果拥有一个男奴或女奴、一头马或牛,请求用男女奴隶、牛马牲口抵偿劳役的,可以允许。
——扒拉了一通这条律文,扒出了四个东西:⑴秦代有抵赎、顶罪的制度;⑵不加审讯长期拘禁,办案官员亦有罪;⑶官府要给刑犯发衣服,刑犯以劳役作抵偿;⑷刑犯的身份不一样,管制的尺度也不同。这第四条说明,秦代的等级特权观念,存在于社会的方方面面,直至渗透到了监狱、监犯管制领域!
7.服徭役期间官府可以配发衣食——参加筑城劳动的各类牢犯,以及仆人、自由人、家奴衣食发放的规定。
【原文】隸臣妾、城旦舂之司寇、居貲贖責(債)‖(繫)城旦舂者,勿責衣食;其與城旦舂作者,衣食之如城旦舂。隸臣有妻,妻更及有外妻者,責衣。人奴妾‖(繫)城旦舂,貣(貸)衣食公,日未備而死者,出其衣食。
⑴司寇:秦代的刑罚的一种。意为伺察寇盗。就是被派往边地服劳役,并用以防御外寇。⑵更隶妾:是轮番更代服役的一种女犯。属于官府所有,不存在人身自由。可以由官府借给百姓役使,劳动力归官府和百姓共同持有。⑶外妻者:自由人。
在边地服刑防御外寇外盗的隶臣妾、城旦舂,或以劳役抵偿罚赎债务而被拘系服城旦舂劳役的人,不收取他们的衣食款,凡参加城旦舂劳动的,按城旦舂标准给予衣食。奴仆有妻子、且妻子是更隶妾及自由人的,应收取衣服款。私家男女奴隶被拘系服城旦舂劳役的,由官府借予衣食,他们的劳动天数未满而死的,注销他们的衣食,不必偿还。
——服刑牢徒是要发衣发粮的,但不白给。下文是收钱具体价格标准。
8.官府给劳犯饭食的收取价格标准
【原文】(繫)城旦舂,公食當責者,石卅錢。意思是:被拘留服城旦舂劳役,官府给予饭食应收取的价格,每石为三十钱。
9.犯罪以徭役抵债的,农忙也有40天假。
【原文】居貲贖責(債)者歸田農,種時、治苗時各二旬。
以劳役抵债罚赎债务的人回家农作,在播种和管理禾苗的时节,各二十天。
10.指派牢头的规定——不得用劳役抵债人监率筑城犯。牢头不够时,可以用在官府劳改的牢犯、或已经劳改三年的牢犯当牢头。
【原文】毋令居貲贖責(債)將城旦舂。城旦司寇不足以將,令隸臣妾將。居貲贖責(債)當與城旦舂作者,及城旦傅堅、城旦舂當將司者,廿人,城旦司寇一人將。司寇不‖(‖),免城旦勞三歲以上者,以為城旦司寇。
隸臣妾是隶臣与隶妾的并称。秦汉代处罚男女罪人的两种刑名。《汉书·刑法志》:“罪人狱已决,完为城旦舂,满三岁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岁,为隶臣妾。隶臣妾一岁,免为庶人。” 颜师古注:“男子为隶臣,女子为隶妾。鬼薪白粲满一岁为隶臣,隶臣一岁免为庶人。隶妾亦然也。”
不得用劳役抵债人监率筑城犯。监管筑城犯的司寇(牢头)人数不够,可以让隶臣妾监率。对与城旦舂干同样的活、以劳役抵赎债务的,以及城旦舂应加监管的,每二十人,由管城旦的司寇一人监率。如司寇人数不足,可以把已劳改三年以上的城旦减刑,成为城旦司寇。
11.对筑城犯人的穿着、脚手、出行、毁损器物处罚及其管制规定。
【原文】城旦舂衣赤衣,冒赤‖(氈),拘櫝欙杕之。仗城旦勿將司;其名將司者,將司之。舂城旦出‖(徭)者,毋敢之市及留舍闠外;當行市中者,回,勿行。城旦舂毀折瓦器、鐵器、木器,為大車折‖(輮),輒治(笞)之。直(值)一錢,治(笞)十;直(值)廿錢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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