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章 制作委员会(2/2)
负无限责任。因此缺点是有机构投资者与金融关系者等不易参加,不易扩大出资对象。此外,作品著作权分散于各出资者,推展各种媒体事业时的权利处理更为繁杂。后来亦有利用“特殊目的公司”{sPc}或“有限责任合伙”{LLP}方式,成立制作作品的公司。出资者承担有限责任,资金流向透明化,使得机构投资者与金融关系者易于出资,出资者比过去更为多样及容易扩大制作予算。而作品著作权整合在sPc或LLP身上,对于将来诞生的新媒体事业能够迅速应对。代表例子如《怪杰佐罗力》的“佐罗力娱乐{ゾロリエンターテイメント}”。
而这一次,大山博所提出的方法,就是后一种方式的变种。
他们,对于这个项目的运作,将会成立一家空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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