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九八章、大案曝光(上)(2/3)
这个地方,俗称“西大院”。四周高墙大院,自是森然。几十年来这里边不知关押过多少青头愣子、地痞流氓、刑事罪犯和也曾制造过不小动静的亡命之徒。不过,阮涛可排在第一号。这不仅仅是因为他之前是县公安局的副局长,挺牛逼,原先在悬圃县可以说东头一走,西头乱颤的主儿,也不仅仅是因为他收受了大量黑社会的金钱,充当他们的保护伞,为他们摆事平事,还因为,曾经被他保护、如今跟他“同案”的一些人,比如金老八、徐小权、关小宗和马双辽、马双通兄弟等人现在也跟他关在同一个看守所里,由差点跟着他们的案子栽了个大跟头,所长职务失而复得的于大伟手上来回看管。
呵呵……
随着司法制度的日益完善,审判程序亦更加深入人心。
这会,已经又是一年的年根了,薄暮降临,寒气袭人,虽然天空仍是一片深蓝色,但高于周围的大墙上的阴影渐渐拉长了。
看守所里最多的就是时间。关在这里边的都是鲨鱼,没有其他鱼。任何一个新进来的人都必须遵守规矩,熬过他必须付出的时间。不过,这一切对于阮涛来说似乎意义不大了,他知道自己大限将至,不会在“西大院”呆很久了。就跟手上有人命大案的金老八、徐小权和关小宗等人一样,他虽说没有人命案子,但这些年来的所犯罪行、所收受的钱财的确是太惊人了……
一朝暴露,死有余辜——的确如此。
尽管阮涛是事实确凿的黑社会保护伞,为金钱、女人、哥们义气而犯下十恶不赦之滔天大罪,然而,公正透明的法庭调查和最终目的,除了要依法惩治罪恶之外,其法律与人性的光辉也必然要在整个审判中得到充分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第三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的辩护权是现代文明国家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公安部门、检察院和法院必须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其辩护权。被告人有权自行辩护,也有权委托律师为自己辩护;被告人自行辩护时,他可以事先准备稿子以应对公诉人和法官可能的提问,也可以完全不要稿子临场随机应变,具体如何辩护应由被告人选择。
谁将为阮涛辩护?
这个问题,他本人并不关注。
这一点,早在初次接受有关人员审讯向其明确告之时,他就有明确表示。如果他是一名大学教授,或许,他可能要在庄严肃穆的法庭上有条不紊地引法据律为自己的命运辩护,然而,他只是一名犯下大罪的前县公安局副局长,当今这样的一个体制下,说是讲法,其实不然,他干了差不多一辈子公安,难道说这点事还不懂吗??
所以,当肖子鑫和其他领导询问他是否要请律师时,阮涛一律摇头,坚决地摇头,毫不客气,好象是对待别人的事情一样,咬牙切齿,难怪人送外号“阮老狠”,就冲这一点,给肖子鑫最深的印象是:真狠!如果说不是自己先下手把他坚决打掉,那么,或许迟早有一天,自己这个大局长一把手要是犯在了他的手里,下场可能远远比他还惨啊……
虽然阮涛个人的意见是坚决不请律师:“没用,有个屁用!”这是他从看守所里传出来的一句话,但是,他的家人——他的老婆也因此受到牵连被关了进来,然而他的两个女儿还是千方百计到处为他去请律师,或许,作为子女的她们,实在是不知道自己的父亲在当公安局长期间到底犯下了什么大罪,心里还抱有一线希望?
不过,阮涛心里清楚,这次,他当官当到头了,犯罪也到步了,他是必死无疑了。
走进审判庭可能是他生平第一次(也是最后一次),不,准确地说,进法庭听审案,作为老警察、前公安局副局长阮涛决不是第一次,差不多每年他都要进去几次,尤其是以前他办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审判时,他再忙,也要要一张旁听票,去听听那些人的最后申诉或狡辩——有机会见过县法院最辉煌的大场面。
以前他或许并不十分注意,作为被告人出现在法庭上,面对法官、检察官,还有数百名旁听者,他或许对“犯意”、“动机”和“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法律词汇的涵义的理解就像普通人听爱因斯坦讲相对论一样似懂非懂。
但是专业人士可以替他承担。
总之,他有权在法庭上公开地合法地用自己的声音说话,这是法律赋予一个被告人的权利。
但他“不愿多费唾沫”。
呵呵,阮涛一再强调,要看守所长于大成他们告诉他的女儿“别费那个没用的心了……唉!花再多的钱有个屁用,何况,那些钱不都被公安局收缴扣押了么?再多的钱现在也不属于我了……”这也许并不是一切。关键在于,阮涛知道,自己必死无疑,因此两个多月来他平静地等待着最后时刻早日到来,放弃一切“抵抗”,放弃求生的可能,他也是个明白人,对于他头脑中的整个思想,只两个字便可说明一切:
速死!
所以,他不请律师为自己辩护。也不要自己的女儿替他“申冤”……
阮涛自己也不作任何辩护。他明白自己不冤枉,辩护也无用。这个吊社会,这个吊体制下,现在哪个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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