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五七章、鱼肠之剑(1/3)
现在,显然已经走到了一个关键时刻的最重要拐点!
所谓“引供”,是指讯问人员在讯问时,按照自己的推测和假设引导犯罪嫌疑人供认问题的一种非法讯问方式。又有明引和暗引之分。明引是指讯问人员将自己的推测和假设明确地告诉被讯问人,让其承认这是事实。暗引是指讯问人员把自己的意向通过言语、动作传递给被讯问人,引导被讯问人供认讯问人认为满意的答案。
“诱供”是指讯问人员以给犯罪嫌疑人某种不可能实现或者不准备实现的许诺为诱饵,以套取其口供的一种非法讯问方式。“指名指事”问供是指讯问人员在讯问中,将一些未经查实的人、事物、时间、地点、情节等具体地指出来,让犯罪嫌疑人按所指内容供认的一种非法的讯问方式。
一年前,刘海洋在省厅业务进修时,有专家指出:“这种调子看似一种‘实事求是’之论,但详究起来,实质上十分荒谬和有害。”结合实际,他觉得的确这样。实践中,“有些人认为刑讯逼供并不必然导致冤假错案,只要办案人员注意一下刑讯的方式,避免用刑过度和指供、诱供,就可以做到既破案、又不出问题;”
“究其根源,它与我国司法实践中盛行不衰的功利主义思想密切相关。两千多年封建zhuanzhi传统的影响,近几十年来对社会主义集体原则的过分强调,以及改革开放以来实用主义思潮的泛滥,融会形成一种天朝特色的极端功利主义思想。”
许多时候,审讯中个别刑警认为为了实现国家、集体、社会利益,必要时可以不择手段、不论过程、不计代价。体现在个别刑警思想上,就是重打击犯罪,轻保护**;重实体结果,轻程序正义;重快速破案,轻依法办案。主张重实际、重实效、重结果。但是近年来这种情况得到有效遏制,公-安-部一再强调坚决制止和根除这种不文明执法现象。
刘海洋始终不渝要求部下正确执行法律,严格依法办案,从案件实际情况出发,讯问和查证相结合,坚持群众观点,相信依靠群众,坚持真理,修正错误……
同时,为防止犯罪嫌疑人在法庭审理时以“诱供”、“刑讯逼供”等借口进行狡辩、抵赖。他还专门打报告给市财政上了一批设备,确保讯问活动的音像资料成为一般证据的有力旁证,可以有效证明证据的真实性。
这些讯问音像资料真实地记录了讯问双方活动的完整过程,既有讯问方的问,也有被讯问方的答,录音资料可以听到双方的声音,录像资料则是声音、活动两方面都完整记录,此举对部下的讯问形成强有力的约束,如果谁胆敢实施刑讯逼供,他这关就过不去,不但自己违法“铁证如山”,而且其收集的证据必然无效。
这些举措极大程度地保护了被讯问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对犯罪嫌疑人心理也产生无形压力和积极影响:你要为自己的一切负责。
也许他并不是深刻认识到保障“**”原则而厌恶并一贯反对这种行为,而是从经验教训出发,从身边多年来的实例出发认识到打击犯罪、维护治安必须在合法的前提下采用取合法的、文明的方式和手段来进行,因此他当支队长绝不允许以刑讯逼供、侵犯**的方式来提高破案率。
不然的话,无异于饮鸩止渴。
过去个别人受到检察机关的追查,甚至丢了饭碗成为他心中永远的痛。因为一旦这种公权力日渐膨胀,侵犯的就绝不仅仅是少数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了。在一个权力专横、执法野蛮的社会,所有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在其驱使下都将无从保障。何况近年来受到追究的部下什么时候让他想起什么时候都心如刀割,无言疼痛。
从这个角度反刑讯,许多年来,刘海洋一次又一次成功地避免了自己和大多数部下掉进功利主义“权衡利弊”的泥淖,不论它是否能为侦查破案发挥多大用处。
他想找张铁山解决的就是这个问题。
在支队长手下干活,几乎所有人都有其影子,但并不意味着所有刑警都跟他一模一样。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这句话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同时也意味着他们如果不“如实回答”的话,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是“如实回答”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开口说话,如何才能使其开口本身就是一个问题;即使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问话予以回答,比如眼下的程贵阳和金善女,也面临着其回答是否“如实”的问题。
可能正是张铁山认为程贵阳没有回答或者其回答并不“如实”,没有尽到“如实回答”的义务,那么就意味着其必须承担不尽义务的责任,并受到相应的惩罚。因此两天来这个从不支持“上措施”的人也急了,多次上楼找他抱怨。意思再明示不过,上手段。
刘海洋理解他,但决不会同意。
作为刑警支队长,他可能对国家所有的法律法规并不全部掌握,有几个人能够全掌握呢?但几十年来从普通刑警干到今天这样一个位置,让他从现实中懂得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道理:“如实回答”的合法性姑且不论,作为一个合格的刑警指挥员至少不能触碰“任何人有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这一基本底线。
否则,必定随之而来一个令人痛心疾首的故事。
晚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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