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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七三章 【良法】(1/2)

总而言之,言而总之,这明朝万历年间张居正的“一条鞭法”可总称为三利:一利简化税制、二利增加收入、三利方便征收税款。

就黄杰在梦中所知,这“一条鞭法”上承唐代的“两税法”下启清代的“摊丁入亩法”,是华夏历史上的一次具有深远历史影响和历史意义的社会变革,虽然比不了后世更为高效、牛叉的“间接税”和“营改增”,就目前而言这“一条鞭法”可以说是最适用于大宋的良法。

所以,黄杰这也才挖空心思与王黼一道将这“一条鞭法”给悄悄的夹带进了《新青苗法》里面,借着如今大宋对金北征,大量迁徙辽东百姓的机会,将山东和陕西两地作为税法改革的特区来操作。

首先在税制上,黄杰版的“一条鞭法”依旧承袭两税法,依然设定夏秋征收两税,不过“税户”的划分为新式的递进制度,也即是初中高三阶分税制。

其中,以一户配田五十亩计,不论其配田是水田、旱田、瘠田或桑田,只以二十亩粮田所产计税,夏征每亩每年纳税粮食五斗或等价银钱为正税,秋征每亩每年三斗粮食或等价银钱为役征,是为“初等税户”。

以一户配田五十亩起,至一百亩止,以粮田五十亩计税,夏征每亩每年纳税粮食四斗或等价银钱为正税,秋征每亩每年二斗粮食或等价银钱为役征,是为“中等税户”。

以一户配田一百亩起至尽其所有,以六成折算为粮田,夏征每亩每年纳税粮三斗或等价银钱为正税,秋征每亩每年一斗粮食或等价银钱为役征,是为“高等税户”。

其次,改制后的公田所不再追索有关“田皮”和“田骨”的契约,而是仅负责厘清、丈量田地实纳税额,同时以官府的信用作为背书,出面向农田所有人租赁土地进行转包官租。

这所谓的“田皮”和“田骨”,也即是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很多时候土地所有人也即是地主因为自家所拥有的土地太多,为了不使土地荒芜自然要找人来劳作耕种。

其中,干活的劳动力分为三种,第一种便是家仆、私奴、奴隶,其耕作土地的产出全归主家所有;第二种是佃户、庄客,这部分的劳动力与地主属于雇佣关系,听地主的安排组织生产,土地产出按照一定比例来进行分配;还有第三种便是自耕农,他们会出钱向地主购买“田皮”,也即是土地一定年限的使用权,然后自行组织生产和耕作,土地产出全归个人所有,不用跟地主分配,也不用负责赋役。

当然,还有第四种情况,那就是一些完全拥有土地所有权的自耕农,为了避税和躲避,主动把田地的所有权,也即是田骨卖给形势户(官僚、豪绅、胥吏、地主被称为形势户或官户)与寺观户(僧侣、道士等占有土地的人户被称为寺观户),借助富人的佃户之名来逃避徭役,这叫做“诡名挟佃”。

那么,问题就来了!

按照以往历朝历代的做法和正常的逻辑,不应该是田地越少交的税赋就应该越少么?为什么黄杰的新法反倒是地越少税额越高?

其实刚刚说过,由于北宋时期的赋役苛重和不均,一般地主和形势户为了减轻赋税,便把自家的土地和人丁分散成许多户头,称作“诡名子户”;有的人家把土地假称献给僧寺、道观,叫做“诡名寄产”;或是献给形势户或官户,借助富人的佃户之名来逃避徭役,这叫做“诡名挟佃”。

所以,在这么一个情况下,还去搞什么田地越少税赋征收额度就越低的税制,这不明显是脑子进水了么?

那么,干脆就让这些人求仁得仁、求财得财,反其道而行之,通过鼓励土地兼并,设法提高土地的集中率和利用率,让更懂得组织生产和善于经营的地主来使土地产出增量、增值。

想想看,一旦黄杰的新法推行起来,大家发现这新法的不同之处是土地规模越大,征收的税赋就越低,自然就会动脑筋将分散的土地和人丁、户头重新集中起来,而一旦集中起来后,在组织生产时势必就不能继续的各自为政,那么作为组织者或者土地份额占大头的参与一方,就必然有更多的话语权。

而就现实而言,但凡是地主就没有蠢笨傻的,这蠢笨傻的家伙自然也不可能成为地主,就算某个地主当真不聪明,可他不是有钱么,可以雇管家、雇掌柜、雇专业的匠人、长工来进行生产、更养得起牛马来作为畜力,比起贫家小户种个田都得全家老小齐上阵,壮丁拉篱、妇孺扒耧,这可不就强得多了?

所以,一旦土地向地主和更高效的生产组织者和生产资料掌握者手里集中后,由他们来组织生产,效益比起百姓单打独斗自然要更大更高。

再有一点,既然这土地越集中,所征收的税率也就越低,自然也就不会再有人去挖空心思搞什么隐田和分户了,如此一来官府实征所得只怕要比以往更多。

当然了,在推动良性土地集约化的同时,也不能排除会有恶性的土地兼并,那么黄杰对此有没有准备什么应对计划呢?当然有了!

还记得前不久被黄杰挖出来复用的陈东不?既然这厮最大的长处和优点就是搞事情,当然不能就这么明珠蒙尘、让他就这么呆在犄角旮旯里发霉,安排他来个“八府巡按”巡查河东、河北、河西、河南四路八府,并且不考官(考察官员政绩),专门巡查农、工、商、学政及释、道诸事,就是在此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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